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... 更多 >>